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教育事业多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了教育事业在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在相关用品享受的关税,在用地方面的相关税收等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学生勤工俭学收入免税
  ■免征项目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暂免项目
  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项目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其他项目
  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用地】
  学校征用耕地免占用税
  ■免税项目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优惠项目
  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其他项目
  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
  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关税】
  境外教学捐赠品免关税
  ■免税项目
  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上述内容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

 (摘自《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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