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销售农产品5千元以下今年已征税款一律退还农民


记者从2月23日福州市国税局贯彻中央1号文件专题会议上获悉,对于销售农产品的农民和个体工商户,销售额没有达到5000元新起征点,今年以来已经缴纳了税收的,福州市国税局一律予以全部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文件,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提高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征收的,起征点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根据有关部门解释,我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是:除“烟叶”、“原木”以外的所有产品。

同时福州市国税局强调,任何税务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征收税款。(摘自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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