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评论:让个人名正言顺做外贸


    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外国的个人能在中国搞外贸。那么,中国的自然人为什么不能昂首挺胸做外贸呢?现在,普通百姓又多了一条圆梦的途径———新版《对外贸易法》规定,个人可以从事外贸经营

    有意经商的普通百姓今后又多了一条圆梦的途径———新版《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规定,个人可以从事外贸经营,这意味着,做外贸生意的自此不再仅限于各类企业,任何自然人只要去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就能涉足进出口业务。
    “真不容易啊!”不少业内人士慨叹。外贸经营权的逐渐放开,最能折射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历程之艰。
    20多年前,外贸经营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国外根本没有“外贸经营权”之说),由几家专业大外贸公司高度垄断,国家统负盈亏,结果是弊端丛生。上个世纪70年代末,外贸体制改革“试水”,第一步就是下放经营权,被“豁免”的包括专业外贸公司及工业公司的分支机构、生产企业等。80年代中期,以“放权让利”为特点的承包制全面推行,但受益面还只囿于一部分。到1992年,外贸已无指令性指标;1994年,正式实行指导性计划,由市场自行调节,同年明确提出“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其后,外贸经营权对三资企业、科研院所、民营企业等陆续放开。“千军万马搞外贸”,使我国外贸规模显著扩大,从1994到2003年,即原《外贸法》实施10年间,全国外贸进出口总额从2366亿美元增至8512亿美元,跃升为全球第四贸易大国。
    然而,在这“千军万马”当中,一直没有个人的位置。实际上,许多个人早就以挂靠、代理等种种名义悄悄地做外贸,这在纺织品、服装、皮革、玩具、食品加工等行业尤为普遍。但因名不正言不顺,这份钱赚得很是辛苦。
    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从明年1月起外贸由审批制全面转为登记制。我国还承诺,在贸易权方面,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不低于中国企业的待遇。而原《外贸法》第八条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既然外国的个人能在中国开展外贸活动,中国的自然人为什么不能昂首挺胸地做外贸呢?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说,进一步放宽外贸经营权范围,顺应了当前贸易自由化的潮流,考虑到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个人做外贸的现象已大量存在,《外贸法》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理所当然应允许个人依法从事外贸经营活动。任何个体都有进行自由贸易的权利。
    新版《外贸法》为自然人解禁,势必刺激今后个人投资外贸的需求。但事情并非那么简单。
    商务部研究院副院长李雨时认为,新版《外贸法》对个人从事外贸经营的说法还很抽象,在实施过程中,要涉及海关监管、税收、产品范围、配额、许可证制、安全环保、公平竞争、个人信用等一系列问题,比如,不是什么贸易都能做的,像国营贸易(粮食、石油等)、出口管制产品,肯定不能让个人去经营。技术、资本密集型商品贸易,个人一般也不具备这样的经营实力。估计小额贸易、劳动密集型商品贸易等,会让个人大有作为。
    另外,外贸行业长期存在低价竞销、恶性竞争问题,经营权对个人放开后,会不会给经营秩序增加不利因素?会不会使国外对华贸易摩擦更加频繁?李雨时说,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高,各地出口商品生产成本有差异,为了保住订单,一些经营者纷纷低价竞销。自然人获权做外贸,有可能在一段时期内出现秩序混乱,但这是正常的,是改革必须付出的代价。经过摸索,个人外贸会向有序经营发展,关键是要强化监管,特别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手段规范自然人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总的看,经营权门槛的再度降低,经营主体的更趋多样化,有利于多创造贸易机会,有利于外贸“大盘子”的扩张。不过,外贸“单干户”是否会就此猛增,最终取决于个人的理性投资选择,以及国内相关配套措施制度的完善和到位。(记者 龚雯)
    
    (《人民日报》2004年0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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