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碰撞:取消车牌尾号“4”,好不好?   参与闽海评论


正方:

[align=center]羊城晚报:车牌尾数不要“4”,好! [/align] 
   
有人也许会批评说,深圳交警局此举迎合了社会上的一种迷信思潮,并不可取,此言可就差矣。车牌尾数忌讳“4”字,这不仅是大多数普通深圳人的心理,在中国的大部分地方,情况也是如此,这本身不是一种迷信,而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就像西方忌讳“13”一样。正因为这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想回避它都不可能,所以在西方,一些建筑的楼层和房间的编号都不用“13”。     再退一步说,交警部门以前出台的一些措施其实也是对这种社会文化现象的一种认可。此次深圳交警部门从选号库中将“4”字删除,车主们选号时再也不用胆战心惊了,这实乃是大快人心之举。这一举措应该亦在其他地方推广。(作者:佐卿)

[align=center]新京报:取消尾号“4”顺应民意  [/align]   
 
其实,有“4”或无“4”,在车牌号码上只是一个数字问题。但它在观念上却容易引起争论,唯物者认为它仅仅是一个数字,与“死”字无关;而“喜欢联想者”则认为它不吉利,遇见这一数字就要回避。有意思的是,持这两种看法的人为了各自的观点争论不休,但却似乎忘了作为人的另一个本性,那就是:趋利避害。这就像人们在生活中“谁都喜欢听好话,而不喜欢听逆耳的”一样,一些驾车人也在“趋8”“避4”。     还有,机动车驾驶原本在行业划分中就属“危险工种”,个人在驾驶私家车时也确有一定的风险在里面;如果再加上车牌号是否吉利给驾车人带来的心理暗示作用,那么驾车人愿意选择在他看来具有吉利寓意的车牌号码也就很好理解了。驾车人的这种想法不但合情合理,而且对减少交通事故有帮助。基于这一点考虑,我认为在车牌选号中做出删去“4”的决定,体现了交通管理者的亲民意识,是顺应民意之举。(作者:杨玉萍)

反方:

[align=center]新快报:车牌尾数去“4”助长迷信   [/align]
  
针对媒体刊登的有关广州机动车牌尾数去掉“4”的新闻,广东省政协委员们展开了热烈讨论。委员们均认为,这种做法滋长了市民的不健康心态和迷信思想。     “我刚看的报纸,觉得提到的所谓‘顺应民意’有问题,其实这不叫‘顺应民意’,这是对民间不健康心态的一种妥协。政府怎么能如此‘顺应民意’呢?”王竹立委员认为,政府不应该盲目跟风。     张信和委员则表示,政府应该多考虑考虑导向问题,“现在把尾数‘4’去掉了,不就是认同民间的迷信说法了吗?也就让群众产生错误认识了嘛。这就是导向问题。” (作者:赖欢欢等)

[align=center]新京报:我想要“4”咋办?[/align]

正所谓“萝卜白菜、各有所爱”,有人钟情“8”,也有人会偏爱“4”。尽管前者的比例可能远高于后者,但并不能因此忽视后者的存在。举例来说,在音乐工作者心目中,“4”与“发”同音,“514”在别人看来是“我要死”,但在其看来就是“我要发”,“4”就不是一个不祥数字,反倒是一个不错的数字,从而想选择一块尾数为“4”的车牌。若是以前,其有两次选择权利,尽管也不能保证100%能够如愿,但这种机会毕竟还是存在的。而现在将尾数中的“4”斩尽杀绝无疑是将“有可能”变为“毫无可能”。  从法律上来讲,车主有权选择一切合法的车牌号,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尾数为“4”的车牌号不准用。我通过电脑随机选择没有选到那是我的事,但你得给我选择的权利,不能莫名其妙地以“4”不吉利为由将其取消,从而剥夺我的合法权利。面对这样的局面,车主会问:“我想要“4”咋办?” (作者:朱慧松)

编辑留言: 
    把数字“4”干脆从车牌选号中删除,迎合了大部分市民“图吉利”的心理,有人为此欢呼,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具有人文关怀的举措;也有人批评政府向迷信观念妥协,是不正确的社会导向。您对这些问题有什么想法?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请将感言写入闽海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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