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晓阳: 普选长官是最终目标 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不同



乔晓阳答记者问: 普选长官是最终目标 现在一步一步正向这目标推进

[CNN记者] 我想借着您打的比方来问您一个问题,现在关于香港基本法发布一些新的法律解释,是不是说在2007年的时候不要架起这座桥来?第二,香港行政长官是整个特区的长官,他不仅仅是代表行政当局,也代表了立法会,可是他如果不是由香港人民直选产生的,如何能代表全部的特区人民? 

    [乔晓阳] 这次释法并没有涉及到2007年怎么样。因为法律解释的功能达不到这个目的。第二个问题,请你看看基本法的第45条,这条是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那里面提到了几个原则,第一,要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第二,普选长官是基本法确定的最终目标。现在一步一步往前走,正是向着这个目标推进。

香港记者提问 

    [香港无线电视台记者] 关于解释第三条,如果需要修改,需要行政长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香港“民主派”人士认为,这不是解释基本法,其实是一个修改,是在政制发展当中多加一重阻碍。你如何看待这个意见?

    [乔晓阳] 我也注意到香港有舆论对这个问题有所担忧,认为不是释法,是“变法”。我想分几方面给大家介绍一下。首先讲一讲我们在什么条件下要进行法律解释。我们国家有一部《立法法》,这里面有明确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进行解释。第一,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这个法律条文有,但是一些具体含义还不够清楚,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二,法律制定了,又出现新的情况,怎么适用这个法律?法律依据在哪儿?这是立法法规定的,在这两种条件下要进行法律解释。 

  这里面有两个释法的例子,正好跟香港有关,而且正好属于两种情况,简单地说一下。一个就是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作过一个关于国籍法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这个就属于第二种情况,国籍法已经制定了,但是国籍法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而香港在回归前是允许双重国籍的。怎么来处理这个问题?因此作出关于国籍法在香港实施的解释。国籍法作为全国性法律,列入基本法的附件三,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都是要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所以必须要作出解释。 

    当时的情况,600万港人中有300万人有外国护照,面临回归时是当中国人还是当外国人的问题,因为我们不承认双重国籍。简单地说,这个解释就是按照国籍法,血统加属地的原则,凡是中国人,只要你在1997年7月1日不上入镜事务处变更国籍,都认为你就是中国人。你口袋里的那本护照怎么办?照样可以拿着它作为旅游证件周游世界,但是在香港特区,在中国内地不享有英国领事保护的权利。以这个来化解双重国籍的问题,否则在香港将会引起巨大的社会震荡,特别是当时有人宣扬“九七大限”,很多人都害怕。国籍法解释安定了人心,保证了平稳过渡。

    还有一个例子就是1999年对基本法第22条、24条的解释,主要是对24条第三项。那个条文里,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子女就是永久香港居民。但是它的立法原意是你成为香港的永久性居民以后所生的子女,而不是在内地所生的子女,在香港住满7年,成为港人之后所生的子女。但是那个在基本法条文里没有表述得十分明白,所以才会造成有167万人将涌进香港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的原意,进一步明确法律含义,把它解释出来。 

    这次释法也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就是明确具体含义,因为含义本来就是在条文当中,只是把它解释清楚而已,不是“变法”。关于释法与“变法”的说法,我也不是第一次听到。在1999年释法以后,2000年4月1号我到香港出席基本法颁布十周年研讨会,在我演讲以后,有人递上一张纸条,上面是这样写的“释法=修改?”我当时说释法不等于修改,释法是“1+1=1”,修改是“1+1=2”。 

    所以释法必须忠于立法的原意。我再举一个例子,3月30日在深圳与港区人大代表、政协常委在讨论“2007年以后”包不包括2007年的时候,他们当中很多人认为是不包括,但我说明了是包括以后,有人说那样,某某就高兴了,某某就不高兴了。我说释法就是要忠实于原意,不能因为谁高兴谁不高兴来决定,必须作出公正的解释。而且我讲了一句话,法律就是法律。在场的人说,法律就是六亲不认。

    像1999年那次释法,如果不是因为法律条文本身的含义,不要说167万,就是267万,也不能释法。澳门基本法在同样一条里就讲了,成为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后所生子女才能成为澳门永久性居民,这一条跟香港基本法是同一条,但说得更清楚。      

CNN记者提问 

  [UPI记者] 第一,中国的“一国两制”原则和中国的单一制国家的体制是不是有矛盾?两者是不是对立的?第二,您刚才提到关于如需修改,假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香港行政长官觉得有必要修改才能修改,如果香港人民觉得有必要修改,他们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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