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律师和律师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检察院清查以罚代刑重点查有案不立渎职案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贿要出局
  据京华时报报道,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受到刑事处罚的;有其他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等四种情形,律师事务所如犯其一,将被给予“一票否决”。
  据司法部刚刚发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据了解,为了规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司法部出台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根据这个处罚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律师法和处罚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一经发现或者收到有关投诉,应当立案调查。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个处罚办法将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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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收费标准必须公示
  据新华社消息  司法部日前出台了《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
  规则指出,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张贴、印制服务指南等方式,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或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规则强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违反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将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王阳,摘自《京华时报》3月23日)


    检察机关清查以罚代刑现象  ——有案不立背后的腐败渎职案是追查重点
  据京华时报报道,22日最高检、公安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清查“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现象。
  《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跟踪了解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未及时受理或者立案的,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或者立案侦查;对立案后久侦不结的案件,要加强督促,促其侦结。
  最高检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在此次专项行动中,要注意发现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后面的深层次问题,坚持立案监督与惩治腐败相结合,对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反贪、渎检部门立案查处,深挖立案监督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
 (记者王阳,摘自《京华时报》 200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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