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点评:泉州出台44条新规定 民企购买国企优惠20%


泉州出台44条新规定,5年至少拨款7500万元,鼓励民企“走出去”
  从今年起连续5年,泉州市政府将每年安排不少于1500万元作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府还通过给予民企相应补贴,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
  14日,记者从泉州市政府获悉,为了加快泉州民营经济发展,泉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从11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44条具体意见,该《意见》还适用于混合所有制、外资及个私企业。
  在这44条“军规”中有6点政策值得关注。

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放宽
  泉州放宽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限制,允许以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由全体股东签订作价入股协议并作出担保承诺,经评估机构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工商部门予以登记,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的40%。
  
鼓励龙头民企建“园中园”
  鼓励板块龙头企业在已批准的各级开发区、工业区设立专业化工业园,优先提供用地,并给予地价优惠。支持县与县、县与镇以产业关联为纽带,高起点、高标准联合创办制造业基地,促进产业跨区域扩张。各级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专项资金应优先用于专业化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还将通过政府贷款贴息,吸引民营资本参与改造或新建一批区域性、全国性专业市场。
  
优惠鼓励民企购买国企
  为鼓励民企参与国企改制、改组和改造。《意见》明确民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工业、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程序成交后,一次性付清现款的按经有关部门核准的评估价给予优惠20%。民营企业受让国有企业产权,享受与国有企业转制前相同的优惠政策,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国有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手续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因改制变更而取消。
  
建立专项资金发展民企
  泉州改变以往零星的拨款方式,专门建立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意见》要求市财政从2004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安排不低于1500万元作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县?穴市、区?雪财政也要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专业博览会、展销会,同级财政将给予30%的摊位费补贴。
  
帮助解决融资权属凭证
  泉州不少民企创业初期,厂房没有办理产权手续,影响了企业抵押。为此,泉州市政府将从快从简协助民营企业确定土地、房产等物业的权属关系。对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按其实际缴纳的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物价部门要加强产权办理、资产评估和变更相关服务的收费监管,降低企业办证成本。同时,《意见》对采取股份制或会员制形式,由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同级政府可按一定比例注入资本金。
  
鼓励企业打“泉州”牌
  为了提高泉州区域整体形象,《意见》鼓励民营企业冠名“泉州”开展产品展示和品牌塑造活动,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知名企业牵头组织开展有利于行业整合与提升的各项活动。
  《意见》要求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出口免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已获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或列入市名牌发展计划产品的企业产品,在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作者:王平年)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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