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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罪从有”还是“疑罪从无”?  (http://www.mhwh.com/dv7/dispbbs.asp?boardid=4&id=1243)

--  作者:dhxcy
--  发布时间:2005/4/19 0:11:50

--  “疑罪从有”还是“疑罪从无”?
“疑罪从有”还是“疑罪从无”?

在病床上向记者展示自己断指的佘祥林

    2005年3月31日,新华网报道的余祥林死妻“复活”冤案再一次震惊了世人。余祥林曾被数度审判,其中还包括高级法院,缘何到头来还是没能逃脱11年的牢狱之灾?谁应当为余祥林的蒙冤入狱负责?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法院难辞其咎,因为法院对案件的“疑罪从有”是导致余祥林被判入狱的主要原因所在。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或各种条件的限制,有些案件可能一时无法查清或者永远无法查清。对于这些事出有因、查无实据,或者证据不足、处断难明的“疑案”或“疑罪”,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早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一律采用“疑罪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余祥林的死妻“复活”冤案显然属于这种情况,湖北高院在各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致认为此案疑点重重,明显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非但没有在查明事实真相,采用“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反而却“发回重审”,这明显是一种转嫁风险的做法。而我们的一些干部和群众却还在称赞湖北高院法官分析判断正确,真不知道,高院的做法有什么可称道的!同样,京山县法院的最后判决也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彻底否定和违背!

    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有”会导致对人权的严重践踏,余祥林等是法院推行“疑罪从有”原则的沉重代价。我国立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并未得到真正彻底的贯彻。在审判实践中,当出现疑罪时,案件被拖、被挂而迟迟不结案或退回继续补充侦查导致超审限,或者许多情况下在证据不充分,尚有疑问难以排除时,仍以定罪或作出从轻处理。对此,法官应当从严掌握证明标准,在证据不足时,即应宣布无罪,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彻底转变观念,彻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当超过法定审限不能定案时,即应作出“无罪判决”。


 


--  作者:dhxcy
--  发布时间:2005/4/19 0: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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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余祥林案媒体也该反省

 
http://www.hnby.com.cn 2005-04-17 08:25:35  红网  龚明义
 
  河南报业网讯   “杀妻冤案”终于有了明确的结果:11年冤狱昭雪,佘祥林无罪释放。在关于该案的报道过程中,人们又一次深切感受到“新闻热闹”的力量。全国120多家传媒的200多名记者不仅将当地宾馆的房价抬高两倍,而且还将与余祥林有关的方方面面都加以热炒:他会不会与出走之妻复婚;他过去与妻子的矛盾;他到母亲坟前烧纸,记者的镜头也是里三层外三层(4月14《新京报》);佘祥林想见前妻一面(4月16日《北京晨报》),佘祥林女儿可免费上学(4月16日《新京报》……下一步关注焦点是国家赔偿,媒体还会炒什么,天知道!

  新闻将这起冤案炒得如此火热,都炒到点子上吗?我看未必。余祥林冤案之所以得到昭雪,并不是由于某个领导伸张正义,也非缘于媒体的打抱不平,也不是通过法制渠道努力的结果,只是一个偶然的因素:“亡”妻重返家乡才牵出惊动天下的冤案。这样的冤案发生在封建社会,也是应该平反昭雪的,并且也是可以得到平反的。不要忘了,中国自古就有“人命关天”之说,封建社会也有与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制文明或者说是法制进步。

  对于什么原因导致余祥林冤案的发生,媒体发表的观点也是矛头直指参与办案的“公检法”,不错,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宝责任,但是此案经过三级公检法系统的办理和三级法院的审理,其间穿插不少反复曲折,最后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难道问题仅仅出在“公检法”身上吗?不正视这个问题,并进行深刻的反省,就不可能铲除产生余祥林冤案的“土壤”,今后难免还会发生余祥林式的冤案。这方面可做的有关文章不少,非常遗憾的是几乎无媒体认真展开反省。请问:当初余祥林的母亲和亲人曾四处上访反映冤情,那时我们的记者和媒体到哪里去了?仅此一点就值得媒体再三反省。也许有人说,宣传报道有纪律,但为什么没有人写内参呢?这是不受新闻报道纪律限制的啊!

  从新闻报道的价值上看,百家媒体派记者亲自采访余祥林平反庭审,其实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此前有关方面透露的权威信息表明,庭审时他的昭雪已经是没有悬念的。可是仍然有120多家媒体的200多名记者,云集在庭审之地,希望一睹庭审风采,毫无疑问,这是一种不该出现也没有必要的新闻资源浪费。今天的现实生活中,仍有许多尚未暴露的和亟待解决矛盾与问题,需要更多的新闻记者包括领导去深入调查采访,这比报道一个已经不存在悬念的明朗化的庭审结果,要有意义得多,当然不会比这轻松,也没有如此热闹。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须建立公开公正良性的司法制度与环境。”在法庭辩护中,佘祥林辩护律师周峰说得真好!媒体应该是“公开公正良性的司法制度与环境”中最重要的“环境成员”之一,如果媒体将这个“成员”作用发挥好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生存空间必将被“压缩”到最有限的程度。在这方面,我们的媒体是不是也该有所反省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4-19 0:16:12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