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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特勒也是被人民養大的 ---台灣這個公民文化尚未成熟的社會,還承受得了幾番這種分裂?難道真的要演變成每次選舉都要來這麼一下?如此豈不成為清廷治台期間史書上所描述的「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亂」嗎  (http://www.mhwh.com/dv7/dispbbs.asp?boardid=1&id=75)

--  作者:guog
--  发布时间:2004/3/31 20:11:10

--  希特勒也是被人民養大的 ---台灣這個公民文化尚未成熟的社會,還承受得了幾番這種分裂?難道真的要演變成每次選舉都要來這麼一下?如此豈不成為清廷治台期間史書上所描述的「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亂」嗎
希特勒也是被人民養大的  2004/03/30 19:20
張金權

         三月二十七日的白天,我坐在國家圖書館五樓法律室,面對景福圓環、臺大醫院、中央黨部,也參與著這場國親支持者的大型集會。無論你的政黨傾向為何,不可否認的,這是台灣民主政治之路上,極重要的一刻。

        何謂民主?國親發動這場集會以訴求選舉結果的不公,就是輸不起?就是不服從多數的反民主行為?那所謂民主就等同多數決嗎?我要強調,民主絕對不等於多數決!即便是透過合法的多數決機制作出之決議,也有可能導致反民主的結果!

        套句蘇永欽教授的話,當年德國的希特勒還不就是這樣被人民養大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四九九號也延續了這個脈絡作出釋示,認為多數決不能違背憲法整體的價值秩序。

        而我個人認為所謂憲法最基本的價值秩序就是正義!透過正義而衍生出憲法之目的--保障人權,以及為達此目的之手段--民主政治。是以用正義作為基礎之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哪怕是反多數決,正義更加神聖不可侵!眾所皆知,扁呂是因槍擊案之後附加了同情票,才一夕之間將大選翻盤,小幅勝出。靠著一個槍擊案的影響力並利用選民人性的弱點(同情心)而贏得選舉,試問這符合正義嗎?

        不過回歸現實面來看,無論選舉的結果最終有無翻轉,未來四年的執政者,面臨的將是一個被撕裂成藍綠兩半的台灣。因為總統直選直接活生生的把這個被意識形態割裂已經很嚴重的小島,更進一步徹底的撕裂開來。

        從這一次總統大選所引發的一連串爭議,迷信民主就是給人民直接選舉作出決定、民主就是比多數的台灣人,醒了嗎?直接選舉的結果就是要人民自己直接負責的,問題是台灣這個公民文化尚未成熟的社會,還承受得了幾番這種分裂?難道真的要演變成每次選舉都要來這麼一下?如此豈不成為清廷治台期間史書上所描述的「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亂」嗎?(三加五平均等於四!?)

台灣的憲政體制真的亟待檢討改進,要走向胡佛教授主張的歐式日式的議會內閣制,抑或吳庚大法官、蘇永欽教授主張的完全法國式權責分明的雙首長式,都可以討論,至少都比當前的模式為妥,對社會的反衝力也比較微弱。(●作者張金權為台灣大學歷史系學生。本文為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东森新闻网

--  作者:hairen
--  发布时间:2004/4/1 18: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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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總統有明顯違法與違憲之虞
網友論壇

 海餅乾 
    
    號稱『台灣第一次,全世界都在看』的320公投,雖然在未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投票的結果下,遭到否決。但該兩項公民投票案的合憲性與適法性討論,似乎也因近日來凱達格蘭大道的抗爭活動,失去了大眾參與討論的興緻;淪為民進黨大老口中的空包彈,以及在野陣營心中質疑其為大選綁選票的民怨。

    誠如陳水扁總統過去一再向民眾宣示的:中華民國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我們身為國民的,也應該以民主、法治做為決定國家重大發展方向的思考依據。以總統選舉本身而言,先不論其驗票的最終結果如何,單只就其過程的全面性,及高達八成以上的投票率來看,形式上已經達到民主體現的象徵。但如果從法治的角度,切入320公投整個發起過程,似乎陳水扁總統有明顯違法與違憲之虞!
 
    我這麼說,並不是危言聳聽或是黨同伐異之論,而是希望藉由這篇文章的論述與發表,與社會大眾共同就法理思維進行討論。敬請理性看待!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8條規定: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這是陳總統在2000年5月20日就職典禮上,曾對全體國人的宣示。也就是說,總統所有職權的行使,必須是依據憲法而為之。但陳總統發動320當天公民投票本身,卻明顯違反公民投票法的相關規定。

    在媒體上,大家都看到陳總統援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規定:『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來強調320公投的合法性,而且還告訴我們,總統可以選不上,公投一定要過!以及若公投沒有過,就算當選總統也沒意義了!

    但是大家都忽略了同一條文中緊接著有這麼一個但書:『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我們就來看看第二十四條是怎麼說的:『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在法律中凡是提到『得』這個字,就是『可以這樣,也可以不這樣』的意思,而『不適用』有否定、排除之意。所以一般性〈公民直接發起或立法院發起〉的公民投票可以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也可以不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但是既然公投法明文規定總統依第十七條所發起之公民投票『不適用』於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兩相對照之後,我們發現總統確是可以發起公投,其日期『不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這也就是我為什麼認為陳總統有明顯違法之虞的理由.
(●作者海餅乾在南投縣從事畜牧業,大學畢。本文為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本張照片為本報資料照片。)
2004/04/01 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