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闽海-台海论坛 (http://www.mhwh.com/dv7/index.asp) -- 文化交流 (http://www.mhwh.com/dv7/list.asp?boardid=1) ---- 希特勒也是被人民養大的 ---台灣這個公民文化尚未成熟的社會,還承受得了幾番這種分裂?難道真的要演變成每次選舉都要來這麼一下?如此豈不成為清廷治台期間史書上所描述的「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亂」嗎 (http://www.mhwh.com/dv7/dispbbs.asp?boardid=1&id=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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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guog -- 发布时间:2004/3/31 20:11:10 -- 希特勒也是被人民養大的 ---台灣這個公民文化尚未成熟的社會,還承受得了幾番這種分裂?難道真的要演變成每次選舉都要來這麼一下?如此豈不成為清廷治台期間史書上所描述的「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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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hairen -- 发布时间:2004/4/1 18:07:41 -- 陳總統有明顯違法與違憲之虞
海餅乾 誠如陳水扁總統過去一再向民眾宣示的:中華民國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我們身為國民的,也應該以民主、法治做為決定國家重大發展方向的思考依據。以總統選舉本身而言,先不論其驗票的最終結果如何,單只就其過程的全面性,及高達八成以上的投票率來看,形式上已經達到民主體現的象徵。但如果從法治的角度,切入320公投整個發起過程,似乎陳水扁總統有明顯違法與違憲之虞!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8條規定: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這是陳總統在2000年5月20日就職典禮上,曾對全體國人的宣示。也就是說,總統所有職權的行使,必須是依據憲法而為之。但陳總統發動320當天公民投票本身,卻明顯違反公民投票法的相關規定。 在媒體上,大家都看到陳總統援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規定:『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來強調320公投的合法性,而且還告訴我們,總統可以選不上,公投一定要過!以及若公投沒有過,就算當選總統也沒意義了! 但是大家都忽略了同一條文中緊接著有這麼一個但書:『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我們就來看看第二十四條是怎麼說的:『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在法律中凡是提到『得』這個字,就是『可以這樣,也可以不這樣』的意思,而『不適用』有否定、排除之意。所以一般性〈公民直接發起或立法院發起〉的公民投票可以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也可以不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但是既然公投法明文規定總統依第十七條所發起之公民投票『不適用』於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兩相對照之後,我們發現總統確是可以發起公投,其日期『不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這也就是我為什麼認為陳總統有明顯違法之虞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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