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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的产权/资源的完整性与公平配置
2004年10月13日

  根据10月8日《新京报》的报道,在2004年龙门石窟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大谈旅游开发而极少谈及保护;龙门石窟管理局在编人员400多人中从事文物保护的仅有6人;龙门石窟一年的旅游门票收入达到5000万元,但用于文物保护的资金不足10万元;在核心保护区内,居然建起了占地500亩的豪华宾馆……这些事实说明:作为中国三大石窟之一与“世界文化遗产”的河南洛阳龙门石窟既承受着风化、水蚀等自然危害的捆扰,还遭受到另一种独特的人为破坏力量的侵蚀,这种力量来自于当地政府“开发大于保护”的政策思路。 

  《新京报》的报道提出了一个问题:对于龙门石窟这样的“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孰轻孰重? 

  我认为,这个问题根本无需讨论——至少在政府决策层面上是如此。对于龙门石窟此类的文化遗产资源,保护永远高于开发,这是由文化遗产资源的产权所决定的。 

  在制度经济学与产权经济学的视野中,稀缺资源的产权无非分为私人或私有产权与公有或共有产权两大类。私人或私有产权聚焦于成本收益等经济问题,关注的是资源的使用效率;而公有或共有产权则完全不同,其更关注资源的完整性、公平配置等非经济问题。 

  龙门石窟作为特殊的文化遗产资源,其产权类型不可能归属于私人或私有产权之列;龙门石窟这个前人赠予我们共享的宝贵赠品是典型的公共资源,其产权性质只能属于公有或共有产权之列——这就决定了作为产权主体的全体公众不能以经济性的目的压倒保护资源完整性的责任。“在这个世界上有许许多多的壮丽奇迹,保护好它们、将其传给子孙后代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言)因此,对于龙门石窟,首先必须保护,其次才能考虑开发;如何二者出现矛盾冲突,开发必须让位于保护。 

  然而,在现实中,公有产权的产权主体往往被“虚置”。由于公共资源的产权主体是全体公众,而高度分散的社会公众根本无法切实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囿于公有产权的局限且出于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文化资产这种公共资源的产权结构在现实中发生了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一方面,龙门石窟此类自然和人文文化遗产名义上属于国家所有,另一方面,各地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实际上拥有了这类公共资源的使用权与受益权——这种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已经得到了政府政策的默认。 

  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并无不可,但是,这种产权结构的变化万万不可缺少外部刚性规则的约束,否则就会出大问题。软约束或无约束只会激励拥有经营管理权的“代理人”置保护公共资源完整性的首要责任于不顾,而一门心思考虑如何通过使用资源实现自身受益的最大化;只要失去外部约束,“代理人”就会将公共资源当成为自己谋取经济与政治收益的资本任意处置,而毫不顾及公共资源真正所有者的利益所在。 

  不幸的是,我国的文化遗产资源的产权结构变化正处于典型的软约束甚至是无约束状况下。我国还不存在关于自然和人文文化遗产资源的完整的、系统化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各政府职能部门该承担怎样的委托代理责任鲜有明确的规范;作为“代理人”的政府机关有使用资源之权、有从中收益之便利、却少有损毁必须承担的责任,于是,在各自经济与政治利益的刺激下,“开发高于保护”的政策思路就必然为广大政府官员所青睐。 

  对于龙门石窟此类遭受自然力量与人为力量双重侵扰的文化遗产资源,当务之急不是讨论开发和保护孰轻孰重,而是应该立即加强对各个“代理人”的外部制度约束,明确保护文化遗产乃是他们的首要责任,彻底扭转他们“开发高于保护”的政策思路。(毛飞) 

    来源:光明网  

    200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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