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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与宗教的关系/伊斯兰教及伊斯兰法等
简论法与宗教的关系
陈义和   2014年5月14日


问题的提出

  自美国911事件以来,“恐怖主义”这个词语越来越为人们所熟悉,由于恐怖活动的跨国性发展,“反恐”活动也从国内走向国际,体现出恐怖主义对一国社会乃至国际社会的重大影响。就目前的整体情况来看,恐怖主义的发展往往与宗教极端主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宗教活动背离法律调整的结果;反之,法律的调整则是避免宗教极端主义的重要保障。
  在考察外国法律发展史的基础上可以看出,古代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是世界范围的,这尤其体现在具有较长古代文明史的亚洲和欧洲。


印度教及古印度法

  印度教及古印度法应当从时间和空间上加以界定:从时间上看,一般认为印度教产生于公元前20世纪,而古印度法则产生于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前7世纪并存续至公元7世纪。从空间上看,其地理范围大致包括今天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及尼泊尔的部分地区。在古印度法和印度教的关系上,古印度法即上述时空条件下的古印度居民所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的教规教义,属于宗教文化范畴。在古代印度,宗教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绝对权威,宗教规范及典籍发挥了社会生活规范的作用,法律也需要借助于这些宗教规范得以存在和表现。具体而言,古印度法的渊源由三类规范构成:其一,婆罗门教类(包括印度教类)。其二,佛教类。其三,其他渊源。古印度国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印度国王以宗教名义发布的诏令也是引渡法的重要渊源。这些诏令之所以要以宗教的名义发布,是因为在古印度宗教具有绝对的权威,法律需要借助于宗教来获得权威并发挥其社会规范的作用。


伊斯兰教及伊斯兰法

  公元6世纪末7世纪初,阿拉伯半岛的原始氏族开始解体,部落战争使整个半岛处于极度混乱状态。穆罕默德(公元570年至632年)在批判地继承阿拉伯各部落原始宗教和借鉴犹太教、基督教的基础上创建了伊斯兰教,在阿拉伯统一国家建立以后,伊斯兰教取得了统治地位,其教义也随之变成了伊斯兰法。
  伊斯兰法是指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在内容与形式上与伊斯兰教义教规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古兰经》和“圣训”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此外还包括类比、公议、哈里发的命令等渊源。这些渊源构成了伊斯兰法的法律体系:其一,《古兰经》。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古兰经》的法的性质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凡是《古兰经》中有明确规定的法律问题,必须按规定执行;二是其他法律渊源均须以《古兰经》为基础,一切与《古兰经》的立法原则和精神相冲突的法律规范都被认为无效;三是尽管各教派和各法学派对伊斯兰法的渊源有不同的看法,但所有派别或个人都不敢公开对《古兰经》的至高性提出异议。
  其二,“圣训”。“圣训”是指穆罕默德的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是伊斯兰法第二位的渊源。到9、10世纪,为了确保“圣训”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而开展了“圣训”整理工作,确认了只有“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和习惯才是“圣训”的原则。
  其三,“类比”。“类比”是指某些法律问题在《古兰经》和“圣训”中找不到直接明确的规定时,可以比照其中相类似的规则处理解决。
  其四,“公议”。“公议”一般是指有名望的宗教学家在解释《古兰经》经文和确定所传述的“圣训”权威时,以及根据《古兰经》和“圣训”对某些法律问题所发表的一致意见。
  其五,哈里发的行政命令、习惯和外来法律。哈里发作为阿拉伯国家的统治者,有权通过发布行政命令来决定国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税收和刑法等,甚至可以对伊斯兰法的某些规定做出修改和变通。
  仅就制度层面而言,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包括:(1)穆斯林的义务,包括五功、圣战、食物戒律等;(2)所有权制度,包括土地制度和瓦克夫制度;(3)债权制度,伊斯兰法中的债权制度主要是指买卖契约;(4)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5)刑事法律制度;(6)审判制度。伊斯兰法既是法律规范又是宗教规范,因此,违反伊斯兰法既要受到法律制裁又要受到宗教制裁。
基督教及教会法
  所谓教会法,是指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到中世纪才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基督教产生于公元1世纪的巴勒斯坦地区,宣扬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以此来反抗罗马奴隶制统治。公元2世纪因有产者的加入并取得领导权,基督教的教义得到改造,开始宣扬隐忍、服从和“君权神授”等思想。教会法随着教会影响力的盛衰而经历了形成(公元4——9世纪)、鼎盛(公元10——14世纪)和衰落(公元15——18、19世纪)三个时期,对世界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长期而稳定的影响。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圣经》。《圣经》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教皇的立法根据和教会法庭的裁判准则,对世俗法院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新约全书》是基督教本身的经典。
  其二,教皇教令集。教皇教令始于公元11世纪末叶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发动的以提高教权为目的的“宗教改革”运动。他主张教会的自由和统一,主张解除教皇对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依赖,包括只有教皇所颁布和核准的教会法律有效,严加禁止神职人员结婚等项内容。
  其三,宗教会议决议。宗教会议决议的内容包括教会组织和神职人员的行为准则、对宗教反对派的处置、有关教会法庭的职权及条例等。这些决议是各地教会和教会法庭必须遵照执行的文件。


  其四,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欧洲中世纪法具有明显的二元性,即教会法和世俗法并存的情况。但是两者并非河水与井水的关系,而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互相影响和渗透,这不仅表现在在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之后,教会法的制定受到罗马法的影响,而且还表现在其后的日耳曼法对教会法的影响。
  从上述教会法的渊源可以看出,它不仅具有庞大的体系和为数极巨的规范,而且包罗了当时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几乎全部法律制度:(1)教阶制度,(2)财产制度,(3)债权制度,(4)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5)刑法制度,(6)诉讼制度。

(原标题:简论法与宗教的关系)

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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